宝光股份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更新时间:2019-12-26
作者:宝光 浏览次数:901
分享到: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充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补充增加预计2019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所需,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积极影响。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定价*策和价格是公平公允的,并能严格遵循平等互利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原瑞涛先生的个人履历及资料,我们认为原瑞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
2、公司董事会对原瑞涛先生担任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原瑞涛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聘期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冬 袁大陆 丁岩林
2019年12月13日